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然而第三十九条不在此列。所以社会上有些单位就以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来辞退在试用期怀孕的女职工,而且人家引经据典的将法律条文指给你看,不由得女同胞们不相信。
然而这是错误的。
请大家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表述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辞退条款应该具备2个条件:
1、员工在试用期。
2、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个条件缺一不可,紧接着的问题就是:怀孕等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吗?当然不等于,生育是女性法定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作为1种通常的理解“不符合录用条件”指得是不符合应聘时工作岗位的要求,而且用人单位有义务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各位女同胞在试用期怀孕一定要注意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