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所以,公民身份证是公民随身携带的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没收、损坏、和扣押。
《居民身份证法》还规定,对扣押公民身份证行为的要依照《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六条规定如下(原文):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