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依法主张两项权利:退还尚未到期期间该地块的承包费;有权适当分得补偿款。
《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承包合同期没到期,因政府回收,导致该合同尚有期限不能履行。而承包费损失是最直接的,应当予以退还。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