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受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员工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案件,劳动者要求公司赔偿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能补缴。
既然能要求赔偿,那么赔偿 标准怎么确定呢?法律法规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大概有以下几种方案:一是鉴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负担,故以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算损失,劳动者自己所应承担的部分不包括在内。二是以当地同时期相同或相近行业退休职工所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劳动者的损失。三是以当地同时期职工最低生活费或最低工资标准赔偿劳动者损失。笔者个人觉得第二个方案比较合理,因为劳动者如果缴纳了养老保险的话,就可以拿到上述养老保险金。
另外,还有计算期限的问题,一般是根据本地区的人口平均寿命来计算退休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年限。
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由于缺乏原则性的规定,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了很大的麻烦,望尽快制定相关参考标准供执行,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