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明确,根据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我省实际,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实施意见》提出,县(市、区)政府对65周岁(含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不低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不低于6元的基础养老金,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参保群体的关爱;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待遇时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体现了鼓励长缴多得的导向。《实施意见》明确,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等11个缴费档次,缴费档次每3年调整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行选择,鼓励选择高档次缴费。缴费500元以上至少补贴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