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但判决依据繁杂
第
一,以侵权责任中的“返还财产”条款作为判决依据。该类情况在抽取的200个判决样本中有30个,占15%。
第
二,以“不当得利”条款作为判决依据。这种情况的判决有3个,占
1.5%。
第
三,以租赁物返还条款作为判决依据。这种情况的判决有7个,占
3.5%。
(二)以《物权法》第34条为判决依据但案由是“返还财产纠纷” 在抽取的样本中,以“返还财产纠纷”为案由的判决共有5个,占
2.5%。“返还财产纠纷”并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的案由。根据法201142号文件的精神,如果认为四级案由中没有与诉争法律关系相匹配的案由,应适用上一级案由,而不是生造“返还财产纠纷”案由。
(三)案由与裁判依据不一致的消极影响 案由与裁判依据的不一致不但使确定案由的目的落空,更会导致民事审判工作中判决依据的逻辑混乱,损害判决的说理效果。在裁判文书上网后,还会误导裁判文书的检索,从而误导社会公众,误导法学学术研究,不当地影响当事人的诉讼策略。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法官自身的认识问题外,主要是立法中涉及返还原物、返还财产的条款太过繁杂。合同终止返还原物可以参照上述的举例,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