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房屋原物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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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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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决纠纷可通过友好协商或第三方调解,也可提交仲裁;如无法达成一致,可走诉讼程序。返还原物争议关注权利人向无权占有人索回财产,管辖权根据不同性质区分:不动产纠纷由物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动产则依据产生请求权的法律关系(如合同)确定。
返还房屋原物纠纷怎么解决

一、返还房屋原物纠纷怎么解决

此纠纷可经由平等、友善的谈判协商,在第三方组织的调解协助下解决;同时,也可以选择提交至相关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如上述途径都无法达成共识,最后便只有诉诸于法院,运用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

返还原物之争议,主要涉及到权利人向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之人要求归还其所占有的物品。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根据不动产与动产的性质分别确定管辖权

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而对于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则应依据双方当事人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权,例如,若因合同关系产生了返还原物的请求权,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关系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行政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返还房屋原物纠纷怎么解决”,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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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该怎么处理
返还原物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处理。这几种方式协商是最简捷的一种处理方式,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无法协商解决的,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工作人员从中调解或者裁定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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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是什么责任纠纷
返还原物是侵权责任纠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取的不当的利益,作为受损失的一方是有权利请求得利的人返还财务,但是有些行为是除外,比如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债务到期前的清偿、知道没有给付的义务而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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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返还土地原物纠纷起诉状是怎么样的,朋友家是农村的,因为和家人闹了一点矛盾,最后就发生了纠纷,谢谢。
[律师回复]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爱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村××号×××室,电话159275765××。
  被告何必某(以下简称被告一),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电话139861415××。
  被告张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二),男,193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电话139861415××。
  被告何静某(以下简称被告三),女,193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电话139861415××。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立即腾退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房屋给原告;
  
二、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4800元;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房屋的业主,被告一与其为团结户,被告
二、被告三为被告一的岳父、岳母。1992年1月,原告将该房屋给其弟弟刘保某居住。2010年1月,原告从被告一口中得知刘保某已在2001年1月将该房屋出卖给了被告二,三被告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原告认为刘保某无权出卖该房屋,多次与三被告交涉,但三被告拒不腾退该房屋。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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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返还原物纠纷怎么处理
返还原物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例如,若因合同关系产生的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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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最近我家的土地已经结束了,但是对方又把我家的地锯了起来。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有关返还土地原物纠纷起诉状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返还土地原物纠纷起诉状的相关内容如下
原告:_____,性别:___,____族,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性别:___,____族,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系原告之_______(关系)。____年___月,原告为
___________(取款原因)到银行取款时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分多次已将原告在银行中多年的积蓄取出共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元,遂要求被告将上述款项返还,但遭无理拒绝,现原告已________(描述情况紧急),急需该款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厘清事实,判如所
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年 ____月 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 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 ____份。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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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的房产纠纷在打官司,我想问问返还原物纠纷房产土地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会产生返还原物纠纷房产土地的纠纷。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裁决。如果可以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案例,相信以后大家再处理类似的纠纷时便不会毫无头绪。那么,将为大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
1998年9月,兴化市某村对村集体土地进行二轮承包。原告卞某取得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实际耕种,而是将其中的3.1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张某耕种,另3.1亩承包地流转给马某耕种,后马某又将该3.1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周某耕种至今。上述流转均未订立书面合同,亦未对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变更。后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返还该6.2亩承包地使用权。起诉时该承包地已种植大麦,收获期在6月上旬。
判决结果
原告卞某于1998年9月取得兴化市钓鱼镇某村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未实际耕种,但在30年承包期限内,卞某依法享有该6.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该6.2亩承包地,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虽实际耕种多年,但未取得承包经营权,亦未有明确的流转协议,其拒绝返还无法律依据。因两被告已在承包地种植农作物,返还承包地的履行期限应为该农作物收获期届满至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参考本地时节,以6月30日前为宜。
评析
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是农民的主要生存依靠。因此,法律上对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作了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本案两被告虽实际耕种多年,但未取得承包经营权,亦未有明确的流转协议,而原告卞某仍为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因此,应支持原告的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履行期限应为地上农作物收获期届满后至下一耕种期开始前。承包地确实无法在上述期间返还的,在明确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承包方适当补偿。
您好,我最近在处理纠纷的,但是,我对于返还原物物权纠纷管辖法院是怎样的,我不是很清楚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是有区别的,前者重在事实,后者重在主观状态。返还标的应以“原有利益”为原则,由此也决定了不当得利返还的“先返还原物”的原则。返还范围是与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密切相关的,体现的是法律对受益人取得利益这一事实的评价。因此返还范围的确定应当认真考察受益人的主观状态。返还标的和返还范围是有区别的,前者重在说明应当返还什么的问题,后者重在说明实际应当返还多少的问题,实际上是考虑免除返还因素之后的返还问题。他们的根本的不同表现在,前者具有客观性,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只要有受有利益的事实即可,因此返还标的是与不当得利的成立相联系的,不当得利的成立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后者即返还范围则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息息相关,当事人主观上是恶意还是善意决定了返还范围的大小。
  区分返还范围和返还标的有助于我们理解不当得利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 返还标的准确地讲应当是“原有利益”。返还标的本应只包含原有利益,基于原有利益取得的用益利益;以及原物的代偿利益等。但是受益人因为法律行为让与原物而取得的对价利益不是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是以原物的价额为表现形式的,而不能表现为转让所得价金。价额和价金是有区别的,价额具有客观性,他的计算是以出卖物之日客观上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价金具有客观性,实际是多少取决于当事人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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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本身就是法定案由之一,事实上,法律制度从未规定过,原告在起诉的时候需要自行确定案由,案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的。案由主要是确定了案件的名称,另外也便于法院对于案件的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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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房屋物业纠纷怎样处理,物业纠纷处理方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解决房产物业纠纷 (一)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二)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 (三)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 (四)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不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纳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五)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3、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4、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5、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如何避免物业收费纠纷 (一)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 (二)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 (三)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 (四)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住、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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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还原物属于什么纠纷
返还原物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返还原物属于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不过,如果无权占有人拒不返还他人的财产,是有可能会构成侵占罪的,构成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不能免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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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物业纠纷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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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物权法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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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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