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抢劫1次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抢劫2次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抢劫取得财物数额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的,按比例计算:
(一)抢劫致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1人,重处10%,轻伤的,每增加轻伤1人,重处20%;每增加重伤1人,重处30%,构成伤残的,每增加一节伤残,刑期增加6个月。
(二)持械抢劫的,重处20%;
(三)遭遇灾害时行为人实施抢劫的,重处20%;
(四)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按次基数重处20%;
(五)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按抢劫罪处罚的,按次基数重处30%;
(六)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重处20%。
(七)抢劫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人员的,重处10%。
(八)抢劫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的,可以轻处10%。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应增加:
(一)数额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个月;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