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瘦肉精的生产和销售者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猪饲料的生产、销售者在生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猪的饲养和销售者用含有瘦肉精的饲养生猪,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饲养的供人食用的生猪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4、生猪的屠宰加工者明知是使用瘦肉精等禁止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饲养的生猪,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5、动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构成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出错证,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除承担以上刑事责任外,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