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房屋承租人也属于拆迁安置补偿对象。这也就是说如果将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变为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这就给拆迁安置问题增加了困难,因此,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有必要暂停部分活动。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且会在书面通知里明确出暂停期限。如果暂停期限超过1年,那么拆迁人如果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批准,从而延长暂停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合同法》规定,将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出租的行为,属于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如果房主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出租房屋,相关承租人就不能被列为拆迁安置补偿对象,得不到那份补偿。
租赁合同一旦宣告无效,房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暂停出租防止了拆迁人增加经济负担和被拆迁人的财产浪费。当然,暂停出租的最长期限是两年两年,如果超过两年,使得延期拆迁给房主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房主可以要求拆迁人给予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