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窥,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但偷窥并不构成犯罪,不会造成判刑条件。
一、按照民法总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主要是这样几个:
1、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
3、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我们看到,由于偷窥并不构成犯罪,不会造成判刑条件,所以偷窥判几年的说法是不准确的。现代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网络信息爆炸,人们总是一不小心就介入了别人的生活,关键是很多人不知道偷窥这样的行为已经属于侵权行为。虽然人人都有好奇心,但毕竟偷窥不是一种光彩的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严重的心灵伤害。偷窥目前游离于法律和道德的空白处,需要我们约束好自身,光明正大地做人,“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