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适用理由中“证据不足”居多的原因在于:有很多本该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办案人员为了给受害人及其家属一个交待,所以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 审,表明对嫌疑人给予了一定处理,以平复受害人的激愤心态。而近年来“罪行轻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理由的适用增加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未成年 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考虑到其在校学习、身心发展不完全的特点,一般都不对其适用。
但现行法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理由中 并未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所以办案人员常以“罪行轻微”这一理由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二是检察院的批捕标准提高了。在侦查机关搜集到的证据的质和 量达不到检察院的批捕标准时,如果贸然提请逮捕,很可能被检察院退查,而逮捕率又是公安机关目标考核中打击数的一个重要指标,与侦查人员的工资、福利、升迁等密切相关。因此,这时办案人员往往以“罪行轻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为由主动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由此可见,取保候审适用理由在实践中与法律规定有相当程度的背离: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种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到案措施,变成了一种对 本该释放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方式。而为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办案人员不考虑犯罪情节、人身危险等具体情况一律套用“罪行轻微”这一理由,既不合 法也不合理。至于因为害怕达不到检察院的批捕标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则更是为了维护自己利益采取的变通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