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父亲和母亲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这种行为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总体上受到道德的谴责,会产生流言蜚语、父母责骂、亲人不理解。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乃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抚养权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中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三、非婚生子女的立案条件
1、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出生证、户口簿。
2、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3、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或经常居住地证明。
4、民事起诉状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调取证据申请书计算抚养费的数额需要依照被告的工资标准来确定,通常原告不能取得被告的工资证明,因此需向法院申请调取。
6、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追索抚养费案件可以免交诉讼费。
7、能够证明原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