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受上诉人车某亲属的委托、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参加诉讼,现辩护人在充分阅卷,调查、会见并结合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依法为上诉人车某发表以下二审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一审判决将车某认定为首要分子,显属事实认定错误。
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或直接致伤被害人的行为人。
所谓组织是指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在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支配下起募集、召集、纠集领导作用的行为人。
所谓策划是指为了聚众斗殴而对参加斗殴的行为人进行谋划、分工、确定斗殴的人数、规模、时间、地点以及行为方式的犯罪分子。
所谓指挥是基于组织策划的领导身份,对斗殴的过程起控制、调动、指示、决定作用的犯罪分子。
联系本案案情分析,本案纠纷的起因完全是同案人李某与对方姜某、郑某因道路占用纠纷引起,该纠纷的起因带有突发性、偶然性,即纠纷发生之前不存在聚众、组织、策划和预谋。
纠纷的升级完全是因为李某在一开始的纠纷中就被姜某和郑某打伤,李某为了报复出气把姜某的汽车玻璃砸碎,姜某打电话纠集多人意图斗殴,并参与斗殴导致。
面对姜某纠集到哈飞物流的多名聚众斗殴行为人,本案其他同案被告人主动参与斗殴的原因完全是因为看到和听到吵架声,基于和李某是老乡和亲友关系,出于同情和帮助才参与斗殴,而不是受谁的领导和指挥才参加斗殴的,如:
庞某在卷宗材料中供述“我和李某是老乡,不去帮忙,觉得面子上过不去”(见九卷11页)。
闫某参加斗殴的原因是因为拉架而被打,额头被打破流血了,头脑一热参与殴打(见九卷47页)。
刘某参与放狗的原因是为了防止老板车先生被打才放狗的,注意这里刘某在九卷77页的供述中证明的老板是车先生而不是车某。
李三参与打架的原因、是李某是李三的侄子、且看见李某被打的蛮惨的,就出去打的,并证明“没有人召集我们”。(见八卷74页90页。
刘龙江参与斗殴的原因也是基于东北老乡关系的存在,不好意思不帮忙才参与斗殴的。
综合分析以上被告人参与斗殴的原因都是基于和李某的老乡亲友关系,出于同情、碍于面子才参与斗殴的,在斗殴之前没有人组织、没有人策划、也没有预谋,更与车某是否是老板没有隶属关系,更何况车某也不是老板。
那么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不存在组织和策划的首要分子,那么是否存在指挥的首要分子呢?
下面我们在结合一审判决分析,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和本院认为部分认定车某参与斗殴的主要行为就是:车某是物流的负责人,“车某喊了一句打的就是东北人”后被告人车某、李某等人就对孙某等人进行殴打。辩护人认为不论车某是否说了这句话都不能就此推定车某构成现场指挥的首要分子,理由如下:
第
一、物流的负责人不是车某而是车先生。
第
二、本案纠纷的挑起者是李某而不是车某。
第
三、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不是物流的单位职务行为引起。
第
四、李某和物流之间也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第
五、意图报复的行为人是李某,而不是车某,是因为李某吃亏在前。
第
六、车某也没有持械斗殴,更不是致伤被害人的直接行为人。
综合以上情节分析、车某他不是本案纠纷的挑起者,组织者、策划者、领导者,也不是斗殴纠纷的前期受害人,他没有聚众和指挥的特定身份和故意。
下面我们再进一步分析车某是否说了这句话,这句话是怎么说的,这句话和其他人斗殴之间的因果关系?首先从车某是否说了这句话和背景分析:
案发以后、姜某打电话叫来了李某、孙某、郑某等人,姜某一看自己一方来人了,就持铁棍下车了,这时是车某说:“你还拿东西啊,把东西放回去,”从而制止了姜某的持棍行为,由此可见车某是不想斗殴的,更不想持械斗殴。
当孙某说都是东北人时,车某回答:“打的就是东北人”这句话只是对孙某问话的回答,准确地说、是“说”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喊”,更不是指挥其他人参与打,且说了这句话以后车某也没有对孙某进行殴打,其他参与殴打的人也不是听到这句话才参与斗殴的,如庞某参与殴打的过程就没有听见这句话,闫某参与殴打也没有听见车某叫打,闫某同时证明李某发起脾气来有点控制不住(见九卷47页),九卷第55页显示闫某是听见李某讲了一句:“打他”双方就打起来了。刘某也不是听见车某喊打才放狗的。且这句话到底是怎么说的,现有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但通过法庭查证的事实是在车某说这句话之前,李某等人已经和对方打起来了,且喊打的人不是车某,本案中相关被告人都一致证明了在他们参与殴斗之前都没有听到车某说打的就是东北人,那么也就是说他们参与斗殴的原因不是车某叫打的,即车某不论是否说了“打的就是东北人,都和其他人的殴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依据这句话就推定车某起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