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交易中作虚假陈述的,责任人要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行政责任。
(1)证券服务机构,如券商做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2)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3、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活动做虚假陈述的,容易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经查处属实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如坐牢、罚款等。
因此,从事证券交易相关活动的人员,最好不要实事求是,不要作虚假陈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责任。倘若已经被抓被捕的,建议尽早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了,对投资人而言,要是因相关人员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害的,亦可收集证据资料,咨询经济纠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向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