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也是侦查,为确保侦查活动顺利开展,律师同样不能阅卷。但是,笔者持不同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案件补充侦查的决定是由检察机关作出,其所要完成的任务也是为了满足审查起诉或审判工作需要,即使退回补充侦查由公安机关具体实施,也与案件之前所处的侦查阶段不同。突出表现在,作为侦查主体的公安机关已不具有终结刑事诉讼活动的权力。因此,补充侦查仅是依附于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而存在的一个诉讼环节。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控辩平衡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应当对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就表明公安机关已经完成对证据的收集,检察机关开始着手指控犯罪,控辩双方之间的实质性对抗正式形成。案件补充侦查期间,这种对抗状态并不会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