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据的全面审查是为了案件的顺利诉讼服务,审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的证据是否合乎起诉的标准,审查证据要审查其是否符合“三性”要求,即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而补充完善证据却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犯罪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明,在认真复核证据的基础上,对不完善的证据应做好固定、补 充完善证据的工作。如我在办理被告韩某非法行医一案时,公安移送起诉意见是以韩某治死被害人陈某某的行为而移送起诉到检察院的。我审查证据时,发现市公安 局法医没有做出鉴定结论,只有分析意见;结合案情,法医的意见是陈某某生前患急性肠炎腹泻导致脱水、中毒性休克死亡。无法认定韩某直接用药致陈某某死亡。 而案卷中又没有韩某其他长期非法行医的有关证明材料。这样的案件 ,如果起诉到法院,完全有可能被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慎重起见,我一方面主动与 市检法医联系,移送文证审查,要求市检法医复核市公安局法医的分析意见;另一方面我自行进行补充调查了多份韩某长期进行非法行医证明材料,取到多各患者的 证言,充分证实嫌疑人韩某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八年间,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家中开设诊所,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结果市检 法医也没法作出陈某某的死是韩某用药后致死的结论。此案只好以犯罪嫌疑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死亡的情节只能作为从重情节加以考虑。该 案经过两审法院审理,以非法行医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