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依据《合同法》54条[3],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3]《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4]在这种情况下,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即因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2](二)显失公平的合同。[3]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3]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