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虽然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该条规定应理解为管理性的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即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同一集体组织的村民,互换承包地的,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互换承包地的事实存在,即使只是口头协议,也是有效的,何况你们换地至今已20年时间。你可以坚持换地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