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规定不合理不合法。对于产假和陪产假,是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配套法规等等法规而设定的劳动者的保障性待遇。对于入职或就业年限法律与法规定没有限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作法单纯从法律角度上说是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支持的(也就是说不合法)。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制度或者说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则应服从于制度与约定(前提是不能与法律与行政法规相冲突)。至少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此项单位的规定无效或不允许用人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至于说“入职满两年年才能享有产假”的规定,涉嫌限制与侵犯公民的生育权或人身权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