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材料的界定和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刑事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7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刑事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采取了不周延的方式罗列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种具体形式,其他不属于上述证据形式但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通常情况下,案件材料主要有:
(1)报案、控告等材料。
(2)立案决定书。
(3)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户籍信息和前科信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有无前科或违法记录、是否具备身份犯的主体条件;是单位犯罪的,还需要单位登记信息等。
(4)物证、书证。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者痕迹,如故意杀人案件中的刀具、枪支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贪污案件中利用虚假的发票冲账以侵吞公共财物。
(5)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6)被害人陈述。
(7)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和辩解。
(8)鉴定意见。
(9)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0)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1)扣押、收缴物品清单。
(12)拘留、逮捕通知书。
(13)办案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等。
(14)部分案件存在秘密侦查卷,包括技术侦查决定书等。
(15)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作出的总结性、概括性、终结性的法律文书,文书中包含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侦查机关所查明的犯罪事实、能够证明公安机关所查事实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所侦查的程序及适用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