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使用权被侵占当然是违法做法,受害人和另一方调解不成,到法院诉讼,主张侵权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受侵权职责。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看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保证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做法应当承受行政职责或者刑事职责的,不影响依法承受侵权职责。 因同一做法应当承受侵权职责和行政职责、刑事职责,侵权人的财产不够以支付的,先承受侵权职责。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职责另有特别限定的,依照其限定。 第十五条 承受侵权职责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光复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受侵权职责的方式,能够单独适用,也能够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量。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得到利益的,按照其得到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得到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商量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上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