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规定从国际角度体现了有效辩护制度。而关于有效辩护,我国著名学者教授解释为 :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
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有效辩护至少有三个因素:自我辩护权、辩护人的辩护、法律援助,笔者赞同宋教授的观点。
辩护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也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甚至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还可以寻求刑事法律援助。当然,本文中笔者关注的是律师在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在诉讼阶段作出的辩护只是轻描淡写。
有效辩护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委托的辩护人或接受法律援助的律师,出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实体性的辩护和程序性的辩护,及时充分行使辩护权,使得辩护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