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可以享受以下福利待遇:《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