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合同之后违处理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这里的义务即包括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签订合同却又违约的,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什么时候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最基本形式,当合同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赔偿损失责任的适用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一方作出违约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
3、另一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
4、违约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赔偿的损失额,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须注意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