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反诉未交诉讼费,裁定书生效时间计算诉讼时效,未缴纳诉讼费,法院按撤回诉讼处理,处理的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因此是裁定书,实体方面的是判决。
2、裁判生效的时间是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起点。
由于民事诉讼从启动到作出生效裁判一般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即使在我国这样有严格审限制度的国家,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达到2年以上,因此如果诉讼时效在原告起诉后立即重新计算,则会有可能出现民事诉讼尚未终结、原告已经丧失胜诉权的尴尬局面。此外,由于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实际上一直处于向被告主张权利的状态中,即时效中断的事由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应当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是一种持续性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其中断效力始于诉讼的提起,终于裁判的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称“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以下简称天群贸易部)为与成都军区铁合金厂清偿货款纠纷,于1994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天群贸易部于1997年6月经法院准予撤诉后,又于1998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鑫达公司返还代收货款。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