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原是某盐业公司经营部的客户经理,后因挪用公款59万被公司停职调查,公司却并未及时对外公布。在此期间,肖某虚构了与其在职期间举办的同样的促销活动,向30余名商店经营者收取了52万预付款,但既没有将预付款上交盐业公司,也未向商店供盐。
本案
首先由检察机关侦查挪用款一案,在案件进入一审程序过程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肖某诈骗案,辩护人接到案件后,仔细阅读案卷,并向相关的单位人员了解情况,辩护人认为肖某公诉机关指控挪用公款59万元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成立,
但收取52万元预付款涉嫌诈骗的指控应该不成立,肖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挪用公款,
辩护人向法院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
首先、肖某谎称的促销活动之前曾经举办过,商店经营者只是按照以往的经验进行购买,他们在该案中并没有过错,而肖某长期代表盐业公司向商店经营者销售食盐,停职处理公司并未对外公布。综合来看,肖某在此期间的售盐行为符合《民法》中的“表见代理”,肖某收取的52万元预付款应为盐业公司公款,而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该部分款项挪作他用,符合挪用公款罪特征,所以此部分也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其次、如果52万元预付款被认定为诈骗,肖某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32名商店经营者也将无权要求盐业公司支付欠款,这样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最终,荣成法院认定,肖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110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相比较诈骗罪少判了7年多,而32名商店经营者也已分别向荣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24起案件已审结并履行到位。这样盐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再向肖某追偿,可以说该案中几方权益在某种程度上都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