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86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时,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可以就案件事实情况、取证程序合法性、法律适用准确性、逮捕必要性等相关问题通过递交书面材料或者会见承办检察官的方式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法律虽然规定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但是缺少操作性规定。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可设计如下:
一、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程序的启动。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应及时审阅案卷材料,犯罪嫌疑人已聘请辩护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该案件已进入审查批捕环节,并告知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期限。如果辩护律师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检察机关,则视为不提出意见。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明确告知辩护律师在接到通知后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提供证据材料需注明来源、收集方式,并提供相关人员、单位的联系方式,提出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的,需提供必要线索,以便检察机关核实。侦查监督部门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
二、对辩护律师意见的审查。辩护律师意见由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签收,签收后交案件承办人员。案件承办人就辩护律师意见与案件一并审查,并将辩护律师意见内容详细记录在审查批捕意见书中,结合侦查机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判断,无论是否采纳,都应阐明理由并记入审查批捕意见书。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关于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材料证据,侦查监督部门可以自行或通过侦查机关(部门)进行核实。承办人对案件和辩护律师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后,再按照工作程序,逐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