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使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负全责,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交强险还需在其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他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更是不划分责任赔偿比例,更甚是伤者自身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还需要为自己的体质状况而负担损失,那么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呢?况且现如今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