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诉讼时效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起算。认定该起算点涉及到权利侵害之事实和当事人认知两个方面的问题。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是诉讼时效起算的事实前提,如果没有该前提,诉讼时效不能起算;当事人对权利遭到侵害的认知是诉讼时效起算的主观要件,如何判断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呢?除了明确的意思表示之外,当事人处于消极状态时,应当从公理或常识角度去推测。持续履行类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确认对于一次性履行完毕的合同或者其他非持续履行的合同,其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起算视为常态。对于持续履行的合同,有时候合同约定了最终的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自此起算;若持续履行无法或者没有约定终期,此时,针对整个合同(从第一次履行至最后一次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由最后一项义务履行的诉讼时效决定,这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