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手续向当地村委会提议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手续,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议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探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探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要求,并制作勘探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乡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乡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订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人员现寓居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手续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要求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县人民政府准许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准许书》。
七、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伙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准许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乡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解决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换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