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不是刑罚,一般不超过14天,最长不超过37天;拘役、有期徒刑,均为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死缓变更为有期徒刑的,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