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lihun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lihun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