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违约金要交税
违约金是价外费用要交税,否则不要。
卖方收取违约金,是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会被认定为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货物单位收取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时,应同货物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如何判断价外费用?纳税人分三点把握。
第一点:销售主价款存在的前提性,
必须是在销售货物或服务收取价款的前提下,销售价款衍生的其它表现形式的价款为价外费用。
第二点:收款的方向具有不可逆性
必须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
第三点:价外费用的范围具有特定性
必须纳入销售方收入范畴,由销售方开具发票的情形;销售方代收代付且由购销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开票的情形,不属于此范畴。
三、价外费用如何交税?
价外费用是企业的一种收入,随同销售货物或服务收入的适用
税率交增值税及附加税,同时并入当期所得交企业所得税。
四、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现行的开票编码是没有价外费用对应选择项的,从理论上,价外费用应同主价款编码保持一致,加括号注明价外费用--违约金等,选择与主价款同样的适用税目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