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房产过户到一方名下并非是一种赠与,也没有其他协议的,仍然是属于双方的共同房产。
二、一方公证赠与对方的,则属于对方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