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以上三部法律,奠定了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基础。但是,就现实来看,立法尚存的缺陷亦非常明显。因此,完善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应成为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及相关法律完善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