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实际损失作为计算基数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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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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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上惩罚性赔偿当然是以给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计算基数的,但最后消费者拿到的赔偿金一定会比造成的实际损失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是参照这件商品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最低标准是500元。
惩罚性赔偿实际损失作为计算基数吗

一、惩罚性赔偿实际损失作为计算基数吗?

违法赔偿一般都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计算基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共两款,都是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金法定适用条件有哪些?

我国现行法律体现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可见,惩罚性赔偿金是按照实际损失的倍数进行计算的,因此,在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之前还是要先弄清楚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现实生活中,惩罚性赔偿金这一制度广泛应用在消费者维权的时候,而且消费者不主动维权,消协等有关部门也不会主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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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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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律师认为应当是包含加班费和奖金的。
如果基数比实际工资少
社会保险机构按缴费基数补偿,差额有用人单位补足。工伤职工公司不得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的,社会保险机构按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职工应当先向用人单位追讨,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工伤赔偿过程中在我国都是按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工资)计算金额的,与社保基数和实际工资无关!
根据我国的《工伤赔偿标准》八级工伤获得如下赔偿:
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以上均由工伤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大于实际工资,那么发生工伤事故以后,按照基数赔偿,还是按照实际工资赔偿?
[律师回复] 停工留薪期工资,实在正常上班期间的实际工资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缴费工资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基数各省规定不同,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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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数额是多少?
惩罚性赔偿数额一般为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来赔偿处理,这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到其它行为造成的赔偿情况,还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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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
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
二,它是由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
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
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还具有如下独有特征:
1、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2、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3、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二、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也有一定的差异,即它要求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律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文重点讨论违法行为和主观故意两个要件。违法行为是指加害人违法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作为或,作为和均可成为违法行为。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学者梁慧星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于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之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⑦。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之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而不告知。所谓故意是指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行为后果;放任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其行为后果的发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至于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故意这种主观过错常通过民事欺诈行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比较大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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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以实际工资为基数吗?
加班费并不是以实际工资为基数的,一般是需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来确定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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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怎么办
[律师回复] 应当根据事实,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及时,可以向人民提讼,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或者与单位协商解决、变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着重调解的原则,当事人不愿协商、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成和解协议、工伤医疗费;
(五)因劳动报酬;不愿调解;
(三)因除名,适用本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二)因订立、离职发生的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社会保险、履行。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际缴纳的费用支付、福利;
(六)法律、辞退和辞职,然后劳动收集实际工资收入证明。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公正、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遵循合法,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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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工伤赔偿时怎么算,我每
[律师回复] 经济补偿金跟社保基数无关吧!各人意见:应可比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二款之「月工资」方式处理!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发骇篡较诂记磋席单芦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它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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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除名,适用本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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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订立、离职发生的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社会保险、履行。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际缴纳的费用支付、福利;
(六)法律、辞退和辞职,然后劳动收集实际工资收入证明。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公正、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遵循合法,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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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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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假一赔一改为假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用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斤短两)。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货冒充真皮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一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一赔一改为买一赔三
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除了赔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支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一盒烟,打开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白菜叶子味,不能抽,买烟老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 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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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约定吗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可以提前约定的,如果在合同中或者是在事前进行了惩罚性赔偿后也是合法有效的,同时也是需要提前约定好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金额,如果在事前约定的惩罚性赔偿金过于的高昂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惩罚性赔偿,那么在降低惩罚性赔偿时需要当事人提交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赔偿金过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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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对应的所得税影响数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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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  
(六)委托投资损益;  
(七)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  
(十)债务重组损益;  (十一)资产置换损益;  (十二)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三)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十四)中国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2007年起执行的新会计准则,允许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现行利润表没有非经常性损益这个项目,没有单独列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而是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作为披露项目进行披露。  非经常性损益分散在不同的会计科目之中,涉及的项目有【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等。实际业务操作中注意分散在这些科目中数据,就可以找出对应税所得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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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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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投资损益;  
(七)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  
(十)债务重组损益;  (十一)资产置换损益;  (十二)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三)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十四)中国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2007年起执行的新会计准则,允许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现行利润表没有非经常性损益这个项目,没有单独列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而是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作为披露项目进行披露。  非经常性损益分散在不同的会计科目之中,涉及的项目有【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等。实际业务操作中注意分散在这些科目中数据,就可以找出对应税所得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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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 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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