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记载的医药费用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所有医药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原件,年度内住院1次以上的医药费用须分次按比例结报,不得累加计算。
一、报销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6、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生的输血费用限额500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二、转诊规定
1、转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9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2、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按8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3、在部队医院及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4、无转院证明的一律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三、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