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收入中包括转让财产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财产收入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的一个组织部分,是可以减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