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件作为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因此,网络侵权的受害者可以在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中选择便于起诉的法院,当遇到被告住所地以及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管辖法院难以确定时,可以选择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