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与被申请人(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的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
2、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复议后不能调解,终止判定)
3、不停止执行原则:(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拖也拖的受不了。
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行政主体举证为何这么做的依据,而非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管辖
1、如果政府的工作部门,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2、如果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就上级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