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要看法官。《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