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表妹出门的时候,表妹被他们家的邻居尾随强奸了,表妹报警了之后抓到了自家的邻居,表妹现在将邻居起诉到法院判刑,法院审判的时候,如何区分强奸罪犯罪预备和实施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9-07-09 河南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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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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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是犯罪人违背妇女的自由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行为,作为一项性质极为恶劣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强奸罪制定了十分严厉的惩处规定,为了逃避罪责,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犯罪预备和未遂这两个容易混淆的类型,偷换概念,试图用强奸罪的犯罪预备顶替强奸未遂的罪行,那么,强奸罪的犯罪预备与强奸未遂的区别是什么呢?
    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别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要正确区分强奸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就应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着手”的涵义。“着手”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1、在客观上,“着手”是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行为要件的起点,即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即属于犯罪实行行为。犯罪一旦进入“着手”,便标志着犯罪预备行为的终了和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因此,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应当根据刑法分则对不同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行为要件来具体分析。
    2、“着手”在主观上是行为人犯罪意图的明确反映和实际体现,即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已经通过其客观实行行为的开始实施而充分地表现出来。“着手”不是一种纯客观动作,而是在行为人某种犯罪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一系列动作中的初始动作。“着手”作为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它所反映和体现的行为人犯罪意图与犯罪预备在程度上有很大不同。一般地说,犯罪预备的行为人其犯罪意图反映和体现得尚不明显、具体和确定;而进入“着手”后的犯罪实行的行为人其犯罪意图反映和体现得明显、具体和确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某种犯罪故意内容正是通过“着手”实施某种犯罪的客观实行行为而开始得到具体实现和实际展开。因此,只有从主客观相统一的特征上来把握,才能正确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界限。
    3、强奸未遂罪从一开始实施手段行为,就应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不应把开始实施目的行为作为“着手”实行犯罪的标志。如果行为人没有开始实施手段行为,也就根本谈不上“着手”实施犯罪,只能构成预备犯。这里必须指出,强奸未遂罪中其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只要具有因果关系即已足,并不要求受一定的时空距离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开始实施手段行为,不论是在很短的时间里或是当场便转而实施目的行为即奸淫行为,还是在较长的时间里或是到其他场所转而实施奸淫行为,都属于已经“着手”强奸妇女罪的实行行为,如果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都应构成强奸妇女罪的未遂犯。总之,判断双重实行行为的强奸究竟是预备还是未遂,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实施手段行为,而不是看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时空距离,也不是看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时空距离。
    综上所述,关于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和强奸未遂的区分,关键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进入着手阶段,如果犯罪人的行为处于准备阶段,并不能确认其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哪个种类,就属于犯罪预备,如果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手段行为,只是因为意外没有最终得逞,则属于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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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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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应当依据法律。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点: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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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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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应当依据法律。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点: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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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0-09-21 19: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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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预备犯罪的如何处罚
预备犯罪一般成立的是预备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成立预备犯的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是比照既遂犯,对预备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要注意,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并非是“应当”。所以,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可以对预备犯从宽处罚,当然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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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判实刑什么时候收监察官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被裁定批准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方式进行候审之后,如最终被判定为实际刑罚资格,一般会按照法律规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收押至监狱服刑。判决生效往往是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且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发生。关于具体的收监执行日期,则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工作计划而定,可能存在差异。
然而,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会在判决生效后的适当期限内,妥善安排对罪犯的收监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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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算不算已经实施犯罪
犯罪预备也算犯罪,在处罚的时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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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了吗?
犯罪预备的情况下,并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事实,但已经对犯罪行为进行相关准备,其目的在于实施犯罪事实,因此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已经存在故意进行犯罪预备行为的情况,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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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没有实施构成共同犯罪吗?
犯罪预备没有实施也有可能会构成共同犯罪,检察院在认定共同犯罪案件时,一般是通过判定其是否参与了刑事犯罪行为的谋划,与其是否有犯罪预备没有直接的关系。对于实施了犯罪预备的行为的,此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某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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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没有实施构成共同犯罪吗
如果没有实施犯罪的,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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