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委派(此时为1人有限公司)。2),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3),有限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经理的任职,公司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因为执行董事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董事会的职能);不过也可以直接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个人感觉,由股东会来聘任有点不合适,因为顾名思义,“经理”的意思是“经营管理”,在这些事情上,执行董事比股东们应该更为了解。所以,经理由执行董事来聘任更为合适。不过,经理在不设董事会的情况下由股东会聘任,也不违反公司法)。上面是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产生,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公司法同样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来担任。在没有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由上述三种主体中的一个来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