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型盗窃罪是行为犯,不是数额犯,没有数额要求,是否定罪不是看数额。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入刑,就是因为实践中扒窃行为非常猖獗,很多扒窃案件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数额标准,只能作行政处罚,造成很多惯犯有恃无恐。群众对扒窃案件处理过轻意见很大。立法机关参考民意,规定扒窃的即构成盗窃罪,并没有要求数额较大的情节。从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背景及法条的表述看,扒窃型盗窃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没有数额上的要求。
有观点认为,扒窃入刑虽然没有数额标准,但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出罪。对此,笔者是赞同的。刑法第13条的“但书”是刑法总则的规定,除分则有特别规定外,可以适用于分则所有罪名,当然包括扒窃型盗窃罪。不过,笔者认为,扒窃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是看扒窃数额的多少,而是看扒窃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受他人指使教唆胁迫、是否属于初犯或偶犯等。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扒窃数额只有1元钱,但扒窃人乃游手好闲之人,或属于再次扒窃,或组织纠集他人扒窃,特别是有盗窃前科的,应予以定罪;而扒窃数额即使达到数百元,但扒窃人属于年幼无知或被蒙骗、胁迫而为之,或因一时迷误而初犯,或因生活所迫而初犯的,也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