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专做不良资产处置和执行异议的律师,我的团队目前负责长三角地区的案件通过我们团队之前宁波法院以物抵债的情况,我们认为:方案
一:其他债权人,尤其是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一定要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不仅是时间,也是谈判策略,争取从优先权第一顺位获取部分款项;方案
二:寻找合适的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异议即执行标的异议,或者你们自己认为程序权利受到损害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异议有不同结果,一个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个是可以提出复议;如果该标的物是原审生效判决的内容,那么执行阶段对此提出质疑的话,则要选择另外的路径,要么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要么选择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