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有什么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五个方面:
一、信息类型和数量。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主体身份。《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五、是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公民的个人信息的内容个人信息,是指根据包含在该信息之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其他记录,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由于我国尚无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没有明确的规定,修正案也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一般来说,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含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状况、婚姻状况等相关信息。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可追刑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后的新罪名。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何认定和量刑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各地司法实践来看,情节是否严重不能单纯唯数量论,即使涉案信息数量不大,但具备其他情节的,也可以构成犯罪,比如:非法获取的手段行为具有很强的破坏性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信息非法获取他人隐私类信息,严重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非法获取并出售他人信息,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或者危害。以上均属于情节严重,都有可能被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