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公司名称与公司公章不一致:
一、原则上,这是一份有效合同。 当合同的公司名称和合同尾部盖章的公司名称不一致时,以盖章的公司名称为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比如合同抬头写的是总公司,盖章的却是分公司,还有建筑公司盖项目部的章。但为防止纠纷,建议还是规范一下,合同抬头名称和盖章名称最好是前后一致。
二、如果是公司更名的,主体不变,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更名后的公司承担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名称变更前的企业权利义务由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因此,只要主体是一致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