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限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准许后,方可解决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而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要求: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限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时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来的教徒都是别的小区过来的,因为别的小区管理严格不出教会入场,所以才到咱们华南新城来的,管理处应该感到羞愧了吧。)
(五)布局合法,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不是说你们当中也有律师么,你们也是守法公民么,为什么我一而再再而三的跟你们沟通说明教会活动影响正常生活以后,你们还是照样营业呢是因为无视他人的痛苦么还是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不要跟我说你申请不到开办教会的地方才来我俩3栋营业的,为什么别的地方不出你们解决还是因为在居民楼里更隐秘不容易被宗教局查还是本身你们就无申请登记无合法手续所以人家分别意你口口声声说有你也知道吵到我俩了,但是为什么说完还是要继续呢是因为你自己不用在这里生活,还是因为自私呢如果是这样,你究竟又是为了什么要信仰上帝呢)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准许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规则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