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
一、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物权法》第191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除外。
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
由此可知,抵押期间,抵押人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但前提是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